2016年以来,各级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.5万余份,签发率由2016年的52.0%提升至2022年的77.6%,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越来越广泛,逐渐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可用、会用、有用的自卫武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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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 。按照表现形式划分,可分为身体暴力、情感暴力、性暴力和经济控制 ;所以并不是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,如果你在家庭关系中遇到性暴力,可以这样做——
强奸又称性暴力、性侵犯或强行性交,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,使用暴力、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。据统计,2019年我国大约有400多万个家庭解体,其中有四分之一都源于家庭暴力。虽然一次又一次的家暴,让当事人痛苦不堪,但奈何这世上最恐怖的伤,却是来自于最亲近的人。这里要注意的是,并非肢体、语言上的胁迫才是违背被害人意愿,如果被害人无能力反抗(醉酒、昏迷、睡熟等)、无反抗的认知(年龄较小性意识朦胧,或患有痴呆等)或无反抗的胆量(施暴者地位较高,对受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等),这些都是违背其意志。
出于人身安全、名誉、羞耻感、自我怀疑等各种因素,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往往存在“沉默的强奸反应”现象,即大部分受害人(有专家估计达80%以上)不愿举报,甚至也不愿向亲友在内的任何人提及此事。在这里春雨君要说,这是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,是严重损害人格尊严的事情,该羞耻、担心的是施暴者,受害者一定要勇敢、冷静地维权。1.建议在24小时内报警,在警察的指导下搜集和固定证据。尽量要快,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,证据的价值可能会削弱,躯体损伤的愈合、处女膜损伤愈合、与侵害人有关的血液和精液证据会消失,会让举证更难。2.要保存所有可能有侵害人DNA以及能证明暴力的物品或痕迹。不要洗/换/抖衣服,在性侵过程中,衣服上很可能留下有价值的检材和斑渍,如可以证明作案地点的干湿污物、植物、纤维以及其他印迹,被撕裂的衣物也是暴力的证明。
此外,内裤、衣物上还可能附着精液(斑),精液(斑)是定罪的重要证据。如果衣服损毁或污浊严重,可以换衣服,但旧的衣物不要扔掉,妥善保存。尽管在影视剧中,遭遇强奸的女性往往会蹲在浴室喷头下一遍遍洗刷自己的身体,但现实中千万不要这样。不要洗头/洗澡/洗手,皮肤表面会附着有干湿性污渍、斑迹(如唾液、精液、血痕)等,能鉴定侵害人的身份,被侵害人用手抓挠侵害人会在指甲缝、指甲表面以及指甲根部存留与异物及皮屑等微量检材。如果在被奸污后认为肮脏或害怕怀孕而将阴道清洗,则可能获取不到精液(斑)物证。在非自愿性交过程中,很可能出现阴道出血,有出血痕迹可以作为暴力入侵的证据。3.如果怀疑自己被下了麻醉、迷幻药,可进行体内药物残留检测;如果有饮酒也可以进行检测,这样可能可以证明被害人是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。同样,如果拖延时间过长,体内的酒精和药物会被完全代谢掉,检测不出痕迹。4.除了取证、治疗外伤,遭遇性侵者还需要预防性传播疾病和避免受孕。而除了以上这些短期的身体伤害,遭遇性侵后的心理伤害往往是深刻、长期的。最初的创伤表现可能是怀疑、焦虑、恐惧、情绪不稳定和内疚,之后还可能患上恐惧症、强迫症、抑郁症等。
在生活上,不少被害人会长期处在离婚、与配偶分居、与情人分手或与朋友断交等的紧张与冲突状态之中,这种状况持续时间往往很长,有些被害人甚至终生受此困扰。因此,在遭遇性侵以后,及时寻求心理援助也是至关重要的。社会学家李银河曾在著作中写过这样一个案例,一位女性在结婚生子后,每次都被丈夫强迫发生性关系。她只要拒绝就会被狠狠地殴打,打完再强行同房。但婚内强奸往往并不是一次性的行为,在婚姻制度对男权的隐形保护下,只要没有出大事,这种恶行就可以一直在婚姻的掩盖下持续。而大多数女性,因为婚内强奸更加让人难以启齿,也基本不愿意透露这方面的讯息,使得这样的恶行更加隐蔽。但即便如此,据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数据显示,我国仍有24.7%的女性曾在婚姻生活中遭遇到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,包括被配偶侮辱谩骂、殴打、限制人身自由、经济控制和强迫性生活等。我们相信,真实的数据一定远远比这个调查报告中的要高。只要违背受害者的意愿,令其感到不悦、受侵犯,就是不轨行为,遭遇这些行为的受害者,可搜集、保留证据,拿起法律武器,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;要知道婚姻并不是家暴的借口。[1] 何剑. 强奸犯罪被害人心理援助研究[D]. 上海:上海大学,2007.
[2]央华,王小婷. 被害人没有明显反抗的"零口供"强奸案件的审查[J]. 法制与社会,2020(19):64-65. DOI:10.19387/j.cnki.1009-0592.2020.07.029.[3] 王瑶,钱胜,王文霞. 女性强奸受害者的心理与行为问题[J]. 医学与社会,2008,21(4):37-38. DOI:10.3870/j.issn.1006-5563.2008.04.014.[4] 杨岚. 《民法典》视域下职场性骚扰的单位责任界定与规避[J]. 领导科学,2021(7):121-123. DOI:10.3969/j.issn.1003-2606.2021.07.038.